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

買法拍屋,投標人要準備啥咪?

買法拍屋時投標人要準備什麼文件?要先看是誰要購買,何者為買受法拍屋的權利主體?換句話說誰是投標人,因不同的權利主體(即投標人)應準備不同的證明文件。依民法的規定投標人(即權利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自然人(即是一般民眾),二是法人(即是公司社團與財團法人)
執行拍賣法拍屋的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訂有不動產投標須知,對投標人應備的證明文件有詳細的規定。以下就不同的權利主體即投標人,參加投標時應備的文件提出說明,將實務上的作業,與想購買法拍屋的朋友分享。

一、投標人為自然人者,到場參加投標時,應提出(1)投標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2)投標人的印章、(3)還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即銀行本行支票。
如果投標人未能到場參加投標,需委任代理人投標時,便要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代理人也需備妥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印章。現在執行拍賣法院已在投標書上附有委任狀,代理人及投標人只要在投標書上附有委任狀的地方簽名及蓋章即可。

二、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1)公司法人的變更事項登記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2)負責人身份證正本、(3)公司印章、(4)負責人印章、(5)保證金支票、(6)委任狀等四項文件及二顆印章。
實務作業上,公司的變更事項登記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二樣證明文件的影本連同委任狀、保證金支票放入投標書中,正本帶著備查。如果順利得標,法院執事人員會當場驗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再者要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中。委任狀上公司法人是委任人,負責人是受任人。
買法拍屋應備文件
自然人
親自到場
(1)國民身份證證正本、(2)印章、(3)保證金支票

未能到場
(1)投標人的國民身份證證正本、印章、保證金支票
(2)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3)代理人的國民身份證證正本、印章

法人

(1)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2)負責人身份證正本、(3)公司印章、(4)負責人印章、(5)保證金支票、(6)委任狀
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公司是委任人,負責人是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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