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6日 星期六

膽大心細 尋找黃金法拍

膽大心細  尋找黃金法拍屋
標購法拍屋與一般向房屋仲介公司購屋各異其趣,標購法拍屋的行為風險高、買價低,向房仲購屋行為風險低、買價高。一般想買法拍屋的民眾,心中常存有三個困擾的問題。第一個疑慮是買法拍屋風險高,能不能買。第二個困擾是法拍屋怎麼買,怎樣買才能真的買得便宜。第三個難題是買到了法拍屋,要如何進行點交來取得拍定的房地產。
購買法拍屋涉及法院投標規定、購買人資格、投標保證金、繳納價金期限、優先承買權的規定、法拍屋點交情形及如何評估房地價格等,所以在參加投標前與得標後,需得對《法院投標須知》、《土地法規》、《強制執行法》、《民法》的規定有所了解與掌握,才能買得順心與住得安心。以下分為五個階段,順序來簡略說明如何標購法拍屋。

一、選擇符合自已負擔與需求的好房屋
依用途來分,購買不動產應有兩種目的,一為自住使用,其次是作為中長期投資置產。對以中長期投資置產者而言,以土地的稀少性、獨特性,台北市中心精華區,新北市特定區塊好地段的房地產,是投資人選擇投資生財的優先考量,進可攻退可守。房價若有波動而修正時,買在市中心精華區及好地段的房地產,房價下修幅度有限,支撐房價力道極強;當景氣翻轉向上時,房價漲幅往往令人驚艷。從民國92年第4季迄今,大台北地區市中心精華區的房價發展,即可管窺一二。
雖然目前政府為抑制房市非理性的飆漲,而祭出「奢侈稅」為手段意圖迫使房市轉趨正常的發展,但以長期的眼光來看,市中心精華區,生活機能佳交通便利的好地段,不動產強勁的增值潛力是無庸置疑。
《孫子兵法》始計篇:「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
另對購屋自住使用者來說,購屋行為是一種恆久財的消費行為,是一家人安身立命的地方,須以本身的經濟負擔能力為購屋優先考量基礎,其次考量居住的需求、居住環境與交通便利性。
家庭的經濟收入是購屋預算的基礎,每月償還房貸金額(本息攤還)的最大極限為總收入的40%,購屋需量力而為,切勿背負超額的房貸壓力,進而影響生活品質。
簡易的購屋預算計算公式【總收入×100=購屋預算】
(1)自備款:以購屋預算×20%
(2)裝修費用:以購屋預算×(10%~20%)
(3)雜項開支:以購屋預算×(5%~10%)支付項目:契稅、地政規費、代書費、房貸開辦費、房屋保險費、仲介費等
這是標購法拍屋首要衡量經濟能力,計算收支的第一堂功課。

二、探聽法拍屋的底細  排陫重大瑕疪
法拍屋是無法讓投標人任意進入屋內,自由觀看房屋格局與屋況,這是想購買法拍屋的人必須承擔的風險。當看中合意的法拍屋物件時,就要從各方方面面下足功課,查知該法拍屋的底細,與使用現況,才能排除買到有重大瑕疪的法拍屋。
先從建築物來說,被拍賣的法拍屋大多是中古屋,其屋齡少則15年以上甚至有30年以上的老舊建物,由於房屋建築品質良莠不齊,有的輻射纏骨,有的海砂粘身,有的天搖地動後軀體變形造冊列管。這些有重大瑕疪的法拍屋,都是購屋者首要排除的標的,因執行拍賣的法院是「不負物的瑕疪擔保責任」。購屋者在看屋時,可藉由現場訪查來得知該屋的身家底細,這是基本功也是常用的探查方法。當然品質優良、社區環境宜人、地段交通便利、物美價廉的法拍屋也列位其中,就看您能否具有如孫行者的「火眼金睛」?一眼看出隱藏在法拍市場中的樸玉。
房屋興建品質的良劣,攸關房屋居住使用時間長短與效用。倘若法拍屋的原始興建人,是秉於商譽對房屋興建有妥善規劃,不偷工減料,完工後房屋品質必然優良。對經歷歲月上了年紀的中高齡法拍屋,不致徐娘半老屋舊壁黃,健康猶如風中殘燭,東邊滲漏水西邊龜裂;反倒是老當益壯,房屋地平牆直乾爽堅固,足堪為一家人遮風蔽雨。所以探聽訪查法拍屋的身家底細,是標購法拍屋要驗明正身的第二堂功課。

三、判讀法院拍賣公告  調查產權是否完整  看清點交陷井
找到了符合自已經濟能負擔的物件,進而排除法拍屋重大瑕疪,摸清法拍屋的底細後,再來就要調查法拍屋的產權,並仔細研讀法院的拍賣公告了。
()、調查法拍屋的產權範圍:
(1)法拍屋持有的土地多大? 拍賣最低價格是多少?
(2)法拍屋持有的土地,有無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3)房屋(建物)面積有幾坪? 拍賣最低價格是多少?
(4)房屋(建物)權利範圍為何?是全部還是持分?
(5)房屋(建物)有無附車位?車位面積是含在公設內,還是具有獨立權狀?
(6)未登記保存建物(增建部分)有無在拍賣範圍內? 拍賣最低價格是多少?
要查證上述的問題,就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房地謄本、土地公告現值與建物平面圖。依法拍屋謄本上所載的資料,精確核算法拍屋登記的房地面積,再核對法院拍賣公告所載的土地、建物與增建物的面積是否一致,確定產權的完整與否。從建物測量成果圖清楚看到建物平面的長相。依據當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出土地部分有無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看清點交陷井:
法拍屋的使用情形為何? 點交否?是債務人自住、租約存續中或是第三人佔有使用?點交範圍為何?有無附條件點交?以上簡例常見的筆錄內容,法院拍賣公告的內容,絕對是須要逐句仔細閱讀。注意筆錄中的法律用語,一字之差意思就相去千里。例如「依現況點交」與「拍定後點交」是不同的法律用語,點交程序相同,交付的現況不同。
經過以上三堂課的檢驗,再依法拍屋所在的地段、房地面積、點交條件、環境交通,評估法拍屋的價值,訂出合理的、有競爭力的投標價,按拍賣公告所定的時日進場參加投標,完成築巢美夢。這是標購法拍屋需細心精算的第三堂課。

四、詳閱投標須知 
通過以上三堂課後就要進入實戰現場投標了,投標前須詳閱各地方法院的投標須知,雖各家法院皆依強制執行法來執行不動產拍賣,但實務上各家法院在執行拍賣程序上,尚存有不同程度的差異。
舉個例子,大台北區三家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一家「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在執行拍賣程序上就存有能否「補正」的差異。以台北地方法院在執行拍賣程序上來說,於主持開標之司法事務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允許出價最高者於保證金票據作連續背書之補正。
真實案例:開標日期時間/99年9月17下午1430
案號:北院98司執荒字113877/債務人:程O君
          拍賣標的物地址: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3-12<14>
          得標人:吳小姐/拍定金額19052佰元正
現場情況:司法事務官在宣佈開標前,依參與投標的標單作出比較出價金額高低結果後,傳喚出價最高者吳小姐作補正程序,為無連續背書的疏漏作補正,讓其他參與競標者驚呀不解,紛紛提出口頭異議,最後由司法事務官告知落標者,是依台北法院《不動產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如有異議者,可遞狀「聲明異議」,執行處另行處理。這就是台北地方法院執行不動產拍賣程序實務上的現況。
依台北法院投標須知第18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二款至第二四款情形,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上述案例即是主持開標作業的司法事務官,引用投標須知第18點規定,讓投標人作補正程序。
但其他執行法院是否也能如此作業,答案是不確定。所以投標人必須按照各地方法院《投標須知》之規定參與投標,才不會因小小疏忽而失之交臂後悔莫及。
投標時投標人應備資格證明文件,在得標時出示。一般投標人須備妥身份證正本及便章,可讓執行法院認定其投標資格,法人亦同。如投標人未能到場投標而委託代理人代理投標時,其代理人應出示委任狀,否則其執行法院則無從認定其身分與資格,會產生投標無效的裁定,簡單地說就是廢標。
「法拍屋」的拍賣地點均設在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投標室;在實務上,強制執行拍賣的細節,因法院的獨立性,產生「一國多制」現象,即是上述各家法院執行拍賣程序差異之處,各家法院判定得標與否的寬鬆尺度也因人而異,投標人稍有疏失,慘遭判定廢標的下場屢見不鮮。投標前準備妥善,投標時謹慎行事,才不致前功盡棄徒勞無功。這是標購法拍屋決戰的第四堂課。

五、知彼知已  以和為貴圓滿取得使用權
《孫子兵法》謀攻篇:「知彼知已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已,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已,每戰必敗。」
掌握強制執行程序,儘速聲請點交遷讓房地,處理過程需善於折衝協調,方能早日圓滿交屋。通常法拍屋較常見使用現況,債務人自住、占有、租約、空屋等,拍定人須分辨彼此之利與彼此之害,協商中較能順利地達成搬遷協議,圓滿地取得拍定法拍屋的使用權。以下就對法定聲請點交程序作簡略說明。
當拍定人或承買人在繳足價金後,取得權利移轉書之日起,即取得拍定法拍屋房地之所權,但取得法拍屋的所有權,並不一定能取得該屋的使用權,換句話說,就是不一定能占有拍定的法拍屋,必須向執行法院聲請民事點交,透過法院之點交作業,取得拍定法拍屋的使用權。
「點交」是獨立在原強制執行名義之外的另一執行命令,屬於「物之交付請求權」。拍定人或承買人取得權利移轉書之日起,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解除債務人、第三人之占有後點交房地。
在實務上,聲請點交之程序如下:
(1)拍定人在取得權利移轉書之日,即可向執行法院遞狀聲請點交。執行法院製發執行命令,命債務人(或佔有人)15天內自動履行搬遷。一般來說,15天內自動履行搬遷命令未作實質點交,債務人(或佔有人)會依法自動履行搬遷者少之又少。
(2)15天期滿時,債務人(或佔有人)未自動履行搬遷者,由拍定人(或承買人)查報,再次向執行法院遞狀聲請點交不動產,執行法院發函定期履勘現場。
(3)履勘現場後,倘若債務人(或佔有人)仍拒不遷讓房地,執行法院則發執行命令,定期強制執行點交,解除占有,將法拍屋點交予拍定人(或承買人)
當執行法院交付法拍屋後,必須馬上換鎖管收,以防止佔有人再返回法拍屋內。這是標購法拍屋時,最令投標人擔心害怕裹足不前的第五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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