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法拍屋投標須知說什麼?之九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說明1:如法拍屋有其他共有人時,會涉及土地法341條第4項「優先承買權」的法律規定;法院會當場開立保證金臨時收據給得標人,並告知得標人所拍定的法拍屋有「優先承買權」,等待法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意承買?如徵詢優先承買權人確定放棄承買後,再行發文通知得標人繳交尾款價金。

說明2:得標人須在得標日起算7天內,開立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支票的受款人必須指定為法院,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這樣才算符合交付尾款價金之規冗。



十二、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或撤銷拍定程序時,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均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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