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法拍屋「應買公告」是啥咪? 定價錢、定期限、比速度!

司法院的法拍屋查詢系統(http://www.judicial.gov.tw/db/alx.asp)分為「 一般程序 」、「應買公告」及「拍定價格」三項:
一般程序:法拍屋法院的拍賣作業流程,分別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及特別程序減價拍賣(俗稱特拍),其屬性為「定日期,比標價」,法拍屋一般程序是以投標單上的投標價決標,也就是「價高者得」出價最高的投標人拍定得標。

應買公告: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而應買公告其屬性為「定標價,定期限、比速度」,以第三次流標的底價,依聲明人(即應買人)向法院遞狀應買的先後次序為誰是買受人。實務上,在聲明應買時,都會詢問承辦股別的書記官該案件應買的情況如何?如尚無人聲明應買時,再向法院遞呈聲明應買狀。

怎麼辦理法拍屋的「應買程序」?
應買資格:法人、自然人皆可應買(除法令另有規定,依法不得承買者,如債務人)

應買程序
<1>查閱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之應買公告。
<2>選定應買案件。
<3>查詢承辦該案股別的書記官。
<4>向執行拍賣法院聲明承買之意思表示,並檢附拍賣公告中規定之應買保證金本票正本連同書狀一併呈遞。
<5>經法院向債權人及債務人詢問意見後,准許買受。
<6>法院寄發執行命令通知繳納尾款價金。
<7>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土地及建物過戶。
<8>執行點交程序。
<9>交付房地予買受人,應買程序之拍賣終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