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

奢侈稅來了! 法拍屋在豁免條款中


依據  馬總統及財政部對奢侈稅的說法,奢侈稅幾乎是課定了。財政部在奢侈稅草案中附有10項豁免條款,其中有屬強制執行「非自願性移轉者」,被法院拍賣的法拍屋,及合理的「換屋自住者」是不會被課徵奢侈稅。

雖然奢侈稅草案已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後在立法院尚要面對來自各方利益團體的壓力,是否真能如財政部所訂的條例草案全盤通過審查而立法,執政黨推動改革的意志需待考驗?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即奢侈稅草案),財政部長李述德重申奢侈稅六不政策,包括「不展期、不落日、不分區、不訂門檻、不論盈虧、不影響房價」等。
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對不動產課徵奢侈稅,是以賣出時間為基準點,法案通過後,馬上實施,避免炒房及符合租稅公平。

    馬總統表示,目前房價的確太高,奢侈稅打的是投機、不是房市;該政策有助於消弭貧富差距,對全民有利、可以解決貧富不均的問題。
財政部310日新聞稿
新聞標題:行政院第3237次院會審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財政部表示,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且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負面感受,為符合社會期待,營造優質租稅環境,有對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加徵稅負之必要。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爰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行政院院會於今(10)日第3237次院會通過該條例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開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共626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1、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2、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產製廠商、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費之營業人等,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並規範課徵時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3、將合理、常態與非自願性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土地、或其他特殊情況之特種貨物排除課稅或納入免稅範圍,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4、明確訂定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

5、定明產製廠商登記、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指出,上開條例之立法預期可達成下列效益:
1、健全房屋市場:對非自住不動產短期內移轉加徵稅賦,可避免房價不斷攀升,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以利國家整體之長遠發展。

2、維護租稅公平:高消費帶動物價上揚引發社會不良觀感,對高價貨物或勞務加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維護租稅公平,衡平社會觀感。

財政部表示,上開條例草案所徵收之稅課收入,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及照顧弱勢為原則;該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於此次草案內容,同時增訂排除課稅項目之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財政部參照土地稅法第28條、第34條、第39條、第39條之2及銀行法第76條規定,增訂排除項目,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奢侈稅排除項目
項目
內容
排除項目
H
出售2年內內非自用住宅之房地及都市建地
u自用住宅
換屋1年內賣舊宅(買新宅賣舊宅)
Ž農舍
政府買賣不動產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移轉
遭強制拍賣的房地(俗稱:法拍屋)
繼承或受遣贈的房地
建商建屋後首次賣出
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不動產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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