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說明:所謂「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就是「為委任訴訟代理人事狀」簡稱「委任狀」。現在各地方法院、金拍屋、行政執行處的投標書上皆有附「委任狀」,由委任人(即投標人)與受任人(即代理人)簽章後,即完成投標須知第4點之規定,毋須另外填寫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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