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法拍屋投標須知說什麼?之五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說明1:拍賣公告內之「附表」中會分別標示土地與建物兩部分。

土地部分有「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圍範」、「最低拍賣價格」。
建物部分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式樣建材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圍範」、「最低拍賣價格」。

說明2:以一筆土地、一筆建物來說明
在填寫出價時,土地部分應按附表上,土地部分的「編號」中「地號」所持分面積價值出價,而且出價金額須在附表所載「最低拍賣價格」之上,含「最低拍賣價格」。
例如:土地部分附表所載「最低拍賣價格」為4,700,000元,那投標出價金額須4,700,000元以上(4,700,000)建物部分填寫出價方法亦同。
然後再將土地與建物的出價金額加總合計,另以「文字」載明於投標書之「總價」處。
「文字」就是國字數字大寫「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零」

說明3:所謂「不動產為數宗者」就是土地與建物合計為兩筆以上,「應分別記明」就是要將各筆土地或建物,分別出價,然後再將各筆出價金額加總合計,以「文字」載明於投標書之「總價」處;便是多筆土地與建物的出價方法。

當然在出價時,有涉及土地增值稅節稅的問題,待日後再另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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