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行對策
(一)不動產部分-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屋市場方案6大課題及21項具體措施
奢侈稅草案 | |||||
項目 | 內容 | ||||
不 動 產 H | 課稅項目: | 課稅時點及稅基 | 稅率 | 課稅主體 | |
持有2年以內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照都市土地 | 所有權移轉時,按銷售價格課徵 | 持有1年以內15% | 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 ||
持有逾1年未滿2年10% |
◎ 排除課稅項目-原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參照土地稅法第28條、第34條、第39條、第39條之2及銀行法第76條規定,增訂排除項目。
奢侈稅排除項目 | |||
項目 | 內容 | 排除項目 | |
不 動 產 H | 出售2年內內非自用住宅之房地及都市建地 | u自用住宅 換屋1年內賣舊宅(買新宅賣舊宅) Ž農舍 政府買賣不動產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移轉 ‘遭強制拍賣的房地(俗稱:法拍屋) ’繼承或受遣贈的房地 “建商建屋後首次賣出 ”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不動產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 |
資料來源:財政部 |
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註:
<1>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
<2>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優專稅率之限制。
<3>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政府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4>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
<5>銀行法第76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之。
二、對各界問題之回應
(一) 是否要溯及既往?
1、特種銷售稅屬於銷售稅性質,對於本條例生效後之銷售行為課稅,並無溯及既往。
2、部分民眾於本條例生效前已購置非自用宅者,無法預知本措施,可能引起反彈。惟如對本條例生效前購置不動產,一律排除課稅,反而鼓勵在本條例生效前搶購,助長漲價,短期銷售也不用課稅,且使本條例延後1至2年產生效力,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否要訂落日條款?
1、本條例並不影響正常交易,為宣示政府長期健全房屋市場之決心,不宜在制定之初即明定僅實施一定期間。
2、未來如有必要落日,宜循立法程序處理。
(三)是否要分地區及訂門檻?
1、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重買賣非自用不動產稅賦,以達到抑制短期投機炒作。除對於已有房價不合理飆漲之部分都會區實施外,對其他地區一體適用,可收預防投機炒作之效,且如選擇部分地區施行,資金恐流向不課徵之地區,將造成該地區房價不合理上漲。又房價穩定,可使民眾購屋支出減少,增加其可支配所得,帶動消費增加,反而有利於該地區之就業。
2、各地不動產價值差異甚大,民眾購屋能力多與當地所得水準有關,難以訂定全國一致性標準;總價值偏低之不動產不表示無炒作之可能,投機亦有可能偏向炒作套房等小單位或藉由分次移轉規避門檻限制,致未能落實政策美意。
3、本條例已合理訂定排除課稅範圍,正常交易不受影響,自不宜再限制地區及金額。
(四)是否應有賺錢才課稅?
特種銷售稅屬於銷售稅性質,與賺賠無關,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不論買賣有沒有賺錢,都要課營業稅、貨物稅。若有賺錢才課稅,係就資本利得課稅之概念,將使稅基縮小,恐使政策效果打折。
(五)是否會影響房價?
影響房屋市場之因素很多,除供給與需求外,尚包括經濟發展、利率水準、購買力、國民所得水準、預期心理等。房價異常上漲對民生經濟及社會安定皆有不利影響,本條例之訂定期能使房屋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以利國家整體之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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