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得標規定
1.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2.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3.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4.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5.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說明1:投標人出價的總額必須在公告拍賣底價以上(含公告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說明2:如果有數人出價最高價額相同時,拍賣官會發給出價相同的人各一張白紙當場加價,以誰加價最高決定誰得標者。如果無人願意再加價時,就由拍賣官抽籤決定得標人。
說明3:第3、4、5項的規定是連貫的。
<a>第3項規定是說,在有數筆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沒有在每一筆不動產出價,或是在各筆不動產出價額的合計金額與總價金額不相同時,法院會以總價的金額為拍定金額。
<b>第4項規定是說,如果投標人只有在各筆土地與建物出價,而忘了將各筆土地與建物的出價合計,而將其加總價額填人「總價」處時,法院會代投標人將各筆土地與建物的出價合計加總出投標總價額。
<c>第5項規定是說,在有數筆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每筆土地與建物的出價,必須達到拍賣公告所載「最低價額」之上。
因為法院得標價的認定是「總出價額」,所以,投標人所出的總價額是參與投標人中最高價,且出價總價額達於「最低總價額」之上時,法院便裁定「總出價額」最高者得標。
但是得標人在各筆土地與建物中,有部分筆數的出價未能達到拍賣最低價額時,而得標人又不自行作價額上的調整,達到拍賣公告所載「最低價額」之上時;執行拍賣的法院會依各筆土地與建物的最低價額的比率,來調整各筆土地與建物的單筆出價額(如下案例)。【例】編號<1>土地 拍賣最低價額200萬
編號<1>建物 拍賣最低價額150萬
編號<2>建物 拍賣最低價額 50萬
拍賣最低總價額400萬/得標的總出價額440萬
依第5項的意旨「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其比例調整的方式如下:
得標的總出價額440萬-拍賣最低總價額400萬=40萬(此為溢價的部分)
Œ40萬×(200萬÷400萬)=20萬→這是加計在編號<1>土地部分的溢價額,
編號<1>土地即出價額為220萬
40萬×(150萬÷400萬)=15萬→建是加計在編號<1>建物部分的溢價額,
編號<1>建物即出價額為165萬
40萬×(50萬÷400萬)=5萬→建是加計在編號<2>建物部分的溢價額,
編號<2>建物即出價額為55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