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說明:兩人以上共同聯名投標時,應在投標書上「投標人」處,分別清楚載明各投標人之權利範圍(持分比率)。如果未載明各人之權利範圍(持分比率)時,法院就直接推定共同投標人的持分為均等,就是每個投標人的權利範圍相同。
例如參與共同投標人為張三與李四,雙方應按協議之持分比率,於投標書上「投標人」處,正確載明各人之持分比率。
情況<1>張三與李四兩 人協議之持分比率為,張三持分1/4、李四持分3/4時;在投標書上「投標人」處需載明「張三 持分1/4」、「李四 持分3/4」。拍定得標後,法院即會按照投標書上所載明之持分比率,在製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分別在「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上,標示得標人張三與李四的不動產所有權之共有比率。
情況<2>若沒載明兩人協議之持分比率時,執行拍賣法院即推定張三與李四之權利範圍為均等,各持分1/2,所有權兩人各為一半,即無法按照兩人當初協議持分比率的意思,來共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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