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九、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說明1:第八點的意思是說,參加拍賣的投標人必先到自已存款的銀行、農會或郵局,開立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支票。
說明2:第九點接著第八點的規定,將開立的保證金支票放入投標書的「封存袋」中(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於封口處簽名蓋章,投入標匭裡面。得標時,法院會收存保證金支票,同時開立保證金臨時收據與尾款通知單給得標人,尾款通知單上載明尾款繳款期限,告知得標人於繳款期限前繳清價金。(上述的拍賣作業流程是以「板橋地方法院」的作業模式來說明;因各地方法院、行政執行處、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的作業模式並不一致,卻也大同小異,在此不逐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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